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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
发布日期:2017-03-15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为提升就业能力,政府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专项培训补贴。

二、补助对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三、补助标准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通知》(莱人社发[2013]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包括灵活就业,下同)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四、资金申请及办理程序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培训券、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资金拨付程序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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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市就业办就业培训科?? 市财政局主管科室:社保科

联系电话:0634-6215879?????? 联系电话:88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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